跨境洗錢盯上保險高返傭 虛擬貨幣成幫兇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作者: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林漢垚2025-02-18 11:10

編者按:

隨著全球資本加速流動,跨境洗錢的伎倆也在花樣翻新,比如有保險公司的高返傭激勵機制成為了非法資金“合法化”的新工具,一些特殊保險產品,如地下保單、長期壽險、外匯保單等,成為了洗錢犯罪分子眼中的“暗箱”。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對于投保人(即購買保險的客戶)有防范其洗錢的義務,在反洗錢工作中如何做到“有效履職”,積極應對層出不窮的洗錢風險和日益嚴格的監管趨勢,正在成為險企合規經營的新命題。

在全球金融體系中,反洗錢工作一直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環節。但在全球金融環境日趨復雜、跨國資本流動加速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利用各類金融工具進行洗錢活動日益猖獗。其中,有保險公司的高返傭激勵機制也成為了非法資金“合法化”的新工具。

近日,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披露了一起利用保險“高返傭”機制洗錢的案件。該案中,犯罪分子通過虛構企業賬戶、勾結保險從業人員,利用保險公司傭金返還機制將200余萬元詐騙贓款“洗白”并轉移至境外。在這一案例中,洗錢操作核心在于利用保險公司為激勵業務員設定的返傭政策,犯罪分子用贓款投保獲得返還傭金,再將“洗白”后的傭金通過虛擬貨幣轉移至境外。

保險從業人員淪為洗錢幫兇

洗錢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過程。這一行為不僅會扭曲正常的經濟和金融秩序,還會為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進一步威脅社會的穩定與安全。

在本次公示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林某從葉某處得知可通過購買大額保險“賺快錢”,便拉上好友徐某,成為境外詐騙分子洗錢的“中間商”。

具體為,林某等3人與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吳某、黃某及保險銷售代理張某對接,明確提出“高額返傭”“即時返傭”的要求。保險業務員吳某等人為其確定兩個冷門但“高返傭”的險種。

然后林某、徐某等將境外詐騙集團騙取的企業對公賬戶資料轉發給吳某等人,確認對公賬戶是否具有投保資質。一旦企業賬戶符合要求,詐騙分子便設法讓被害人將錢款打入對公賬戶,然后將贓款用于保險購買,并獲得傭金。

以購買10萬元的保險為例,詐騙分子只要將10萬元詐騙款打入保險公司賬戶購買保險,保險銷售代理張某這邊就立即將7.6萬元傭金返到林某提供的銀行賬戶里,再由林某以U幣(即USTD泰達幣,是一種虛擬貨幣)的形式返給境外詐騙分子。

表面看,保險銷售代理張某先行墊資存在風險,但實際上并不是虧本買賣,因為購買的保險一旦生效,保險公司就會給出更高的傭金返點,張某自然能夠賺到其中的傭金差價。

雖然吳某、黃某、張某3名保險從業人員均以不清楚購買保險的資金性質為由推脫罪責,但在檢察機關強有力的證據和指控面前,林某、葉某等6人最終全部認罪認罰。

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倫柏榮戰略慈善與財富傳承團隊首席架構師楊祥博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保險銷售代理與業務員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主要看其是否有過錯。如果對資金來源及用途具有“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即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如明知資金來自詐騙,卻仍然通過“高返傭”等方式協助轉移贓款,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楊祥表示,從案例情況看,保險公司應無主觀參與的故意,因此不涉及刑事責任。但如果在公司層面的培訓、審計、核保流程等內部管理中明顯疏漏,或對代理人、業務員的高返傭行為或異常資金運轉未進行任何審查甚至默許,那么保險公司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

內部審核疏漏助推風險蔓延

從本質上講,保險作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機制,本身并不牽涉洗錢。但現實中,保險產品因其資金流動靈活、現金價值高、退保便捷等特性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犯罪分子以商業保險這一金融服務為載體,利用保險市場及保險中介市場的渠道,將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投保、理賠、變更、退保等方式來掩飾、隱瞞其來源或性質,以逃避法律法規制裁的行為。

根據揚州市檢方披露,在上述案例中,洗錢操作核心在于利用保險公司為激勵業務員設定的返傭政策。有保險公司在保險生效后會返還一定比例傭金,因此就有犯罪分子用贓款投保獲得返還傭金,再將“洗白”后的傭金通過虛擬貨幣轉移至境外。

“保險公司高返傭激勵銷售是由保險本身的屬性與產品銷售屬性決定的。”楊祥分析,保險屬于特許的持牌業務,是通過精算后確定的概率博弈,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在保險產品的條件、保險資金的投資等方面存在差異,但保險產品屬于標準化產品,只有將產品銷售出去,保險公司才能實現盈利。

楊祥指出,保險公司的返傭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了洗錢風險,但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對于投保人(即購買保險的客戶)有防范其洗錢的義務。然而,從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披露的情況來看,案例中的保險公司對投保人保險資金的審查較為寬松,這就使得海外詐騙分子能夠借個人或企業的名義去投保。

楊祥認為,上述保險公司的高返傭機制形式并不合理。他表示,保險公司應該在激勵銷售與風險防控之間找到平衡。具體舉措上,針對大額保險銷售業務,保險公司要實行“雙人審核”或“多級審批”,避免個人業務員單獨決定高額保單的合作及返傭結構;在銷售前、中、后各環節,保險公司均要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如對投保金額過大、資金來源異常等情況進行重點審查。此外,要將合規與風控納入績效考核范疇,加大對不合規操作的內部處罰力度。

新反洗錢法促進優化反洗錢制度

在全球金融體系中,反洗錢工作早已超出單一監管范疇,成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自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來,到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頒布及后續多項監管措施陸續落實,監管層始終致力于完善法規體系、強化風險防控,提升金融行業整體反洗錢能力。

具體到保險業,監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精準施策,一系列針對性強的政策相繼落地。2007年2月,原保監會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反洗錢法〉防范保險業洗錢風險的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并明確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市場準入及新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要求。

此后,2010年、2011年、2014年,原保監會又分別發布多項通知和管理辦法,從投資資金來源審查、機構設立與高管履職反洗錢要求,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等方面,不斷細化和完善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各個環節。

2024年11月8日,經過修訂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正式發布,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不僅對各金融業務環節的監管要求進一步細化,更大幅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一般違法行為,最高罰款可達500萬元,而如果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則最高可能被處以涉及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業內人士認為,新反洗錢法迭代將為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具體實施提供了更為細致的規范和操作指引。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李偉華律師表示,在新反洗錢法的實施背景下,保險公司反洗錢制度的修訂不僅是應對監管要求的必要措施,更是防控金融犯罪、確保合規運營的重要手段。保險公司只有通過持續優化反洗錢制度,積極應對新法帶來的挑戰,才能在合規中穩步發展,為構建健康穩定的金融環境貢獻力量。

責任編輯: 陳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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