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3年,《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迎來第二次修訂。
3月18日,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根據修訂說明,修訂主要圍繞四個方面,分別為派出機構主體責任及相應工作機制、監管職責、風險防范和處置、其他職責。
其中,在風險防范和處置方面,有頗多看點。比如,完善地方證監局對于退市公司的風險應急、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又如,要求地方證監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風險監測預警。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規定》更關注,地方證監局如何在“對投資者的賠償救濟”中發揮作用。征求意見稿提出,授權證監局可以推動相關當事方運用先行賠付制度。同時,明確地方證監局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關通報轄區內可能適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案件情況。
完善對退市公司的風險應急機制
3月18日證監會發布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受到市場關注。據悉,證監會的派出機構主要由各個地方的證監局組成。
本次修訂的一大亮點聚焦于“風險防范和處置”,該領域今年共迎來4項重要調整,涵蓋多個方面,旨在進一步強化風險預警機制;完善對退市公司的風險應急;優化對私募基金的風險處置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頻頻強調,在上述風險防范和處置當中,地方證監局要注重與地方政府、交易所的協同。
第一處及第二處的調整與風險預警信息相關。《規定》稱,一是計劃規范派出機構在涉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數據報送、檢查、風險預警和處置、調查等職責。二是擴大需核查的預警信息、風險線索的來源范圍。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稱,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督促本轄區內的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證券期貨基金服務機構等落實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運行安全的管理規定、技術標準,按照監管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向監管部門報送數據。
而派出機構需要負責對數據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檢查,依法監測、預警、防范、處置轄區有關主體的行業信息安全風險。
第三處調整是《規定》完善對退市公司或可能退市公司的風險防范和處置問題,這當中要求交易所與地方證監局之間要加強溝通。
具體來看,上市公司被決定終止上市或者可能被終止上市的,交易所應當將情況及時通報該上市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負責持續跟蹤了解可能被終止上市公司情況,按照規定制定上市公司終止上市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派出機構負責與證券交易場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共享機制。對于可能被終止上市的上市公司,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證券交易場所的溝通協調,平穩處置有關風險。
第四處調整在于完善對私募基金群體的風險處置。據悉,2023年以來出現多起私募基金“跑路”事件,引發市場關注。
在本次修訂中,《規定》強調,要優化私募基金風險處置機制,要求派出機構以風險、問題為導向,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風險監測預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在監管、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
推動證監局在先行賠付制度中發揮重要作用
本次《規定》的另一顯著亮點聚焦于投資者保護工作,探討地方證監局如何更有效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修訂說明稱,此次調整中,一是授權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推動相關主體適用先行賠付制度。二是明確派出機構應當向有關投資者保護機構通報本轄區內可能適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案件情況,協助配合有關案件辦理工作。
具體來看,《規定》稱,派出機構負責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支持轄區自律組織等發揮調解基礎性作用,并與轄區司法機關、仲裁、調解等組織加強協調聯動,聯系、指導、協助本轄區證券期貨基金案件的仲裁、調解工作,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支持深化轄區訴源治理工作。
如果本轄區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推動相關主體適用先行賠付制度。
記者注意到,過去十年來,有地方證監局在探索先行賠付制度方面曾發揮重要作用。比如2014年,深圳證監局發揮“監管+調解”兩方面積極性,促成首例IPO發行人大股東主動先行賠付案。
在投資者訴訟方面,《規定》也提到,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向有關投資者保護機構通報本轄區內可能適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案件情況,依法協助配合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辦理工作。
應與本地公安建立協作配合機制
《規定》還有多個修訂也頗具看點,覆蓋監管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調研與建言獻策等。
根據《規定》,在監管協作方面,派出機構應當在監管職責范圍內與轄區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建立監管協作機制,與轄區公安機關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協作配合機制。派出機構負責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通報證券期貨基金違法犯罪線索,商請公安機關配合開展調查工作。
派出機構負責依法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及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的查閱復制證券期貨基金監管檔案材料、咨詢證券期貨基金業務問題、對有關機構的證券期貨基金業務資質進行確認、出具專業認定意見等協助事項。
在信息共享方面,派出機構負責按照規定組織或配合開展轄區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統計調查工作,建立轄區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
所謂可共享的信息,具體包括轄區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的基本信息、主要監管指標、業務發展總體情況、行業運行情況、高風險機構情況、業務領域內非法金融活動風險等。
在調研與政策建議方面,《規定》提到,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資本市場活動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法律建議意見,依法推進轄區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發展。
排版:劉珺宇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