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因保薦“帶病撤退”IPO項目,兩家券商投行遭到交易所處罰。
其中,安芯電子不僅自身一年內不可再度申請上市,保薦機構國元證券、審計機構容誠亦被通報批評,相關會計師及保薦代表人也將“靜默”6個月。科凱電子也給保薦機構中金公司、審計機構信永中和帶來了書面警示函。
從項目撤退難逃追責,到一事罰三主體,監管部門正在以實際行動貫徹“申報即擔責”理念,“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
安芯電子:研發內控和收入確認存缺陷
安芯電子曾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后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經上交所查明,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該發行人先后出具的多份自查報告結論與事實明顯不符,保薦人相關核查工作也存在重大缺陷,作出的核查結論與事實明顯不符。
現場檢查發現,安芯電子存在研發人員認定不準確,研發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以及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兩大問題。
其中,研發方面,一是部分研發人員不了解其參與的研發項目情況;二是部分研發人員的管理、考核、薪資調級、考勤等記錄均顯示其所在部門為非研發部門;三是部分員工在調崗為研發人員后仍從事生產工作;四是部分兼職研發人員工時全部計入研發工時,未進一步區分研發工時和生產工時;五是自查報告中部分研發人員信息與事實不符。
收入確認方面,一是發行人收入確認相關單據信息與外部單據記錄不一致,共涉及222.81萬元、105.94萬元的兩筆收入;二是發行人在與關聯方的部分交易中,尚未實際發貨即于2022年度確認收入54.49萬元。發行人于自查報告中稱其不存在通過延長信用期以擴大銷售的情形,但有客戶的實際回款周期已遠超約定的90天。
一事三罰:保薦與審計靜默半年
上交所指出,安芯電子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在先后出具的多份自查報告中發表與事實明顯不符的結論,未能如實說明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及收入確認相關信息,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
汪某恩作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方某琴作為時任財務總監,未能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違規負有主要責任。故對安芯電子予以1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對汪某恩、方某琴予以公開譴責。
與此同時,在為安芯電子提供保薦及證券服務過程中,保薦機構和審計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在交易所多次要求其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的情況下,仍未能對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研發費用歸集、收入確認準確性等多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報告中發表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意見,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
最終上交所決定,對國元證券、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通報批評,對保薦代表人馬某濤、徐某,簽字會計師郁某軍、萬某娟,予以6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科凱電子:未關注收入及成本核算規范性
2024年4月15日,科凱電子撤回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深交所指出,該項目保薦機構中金公司、審計機構信永中和在執業過程中,存在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研發投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未充分關注發行人收入確認、采購管理內部控制,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生產成本核算的規范性等問題,導致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研發投入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深交所稱,一是研發工時填報基礎披露不準確。二是研發薪酬計提依據披露不準確。三是研發相關內部制度未有效執行。例如發行人存在未按照內部制度要求填寫研發日志,部分年度研發投料記錄、形成產成品的入庫記錄缺失,無法驗證研發領料的后續去向等情形。
在收入確認方面,一是發行人未按照內部制度要求在銷售合同或訂單中約定具體驗收或簽收方法;二是發行人存在驗收單回傳日期異常、驗收模式下未取得客戶驗收證明、同一客戶就相同貨物存在重復簽收且簽章不一致等不規范情形。采購管理方面,一是發行人存在采購單據缺失情形;二是發行人存在同時向多家供應商采購同一物料的情形,向其中兩家供應商采購數量較大但采購價格卻遠高于其他供應商且無合理解釋。
此外,審核問詢回復顯示,報告期各期末,發行人在產品金額較大、占存貨的比例較高,且呈逐年上升趨勢。但根據現場督導,發行人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要求核算生產成本,未將直接人工、制造費用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生產成本核算不規范。
基于上述情況,深交所認為,中金公司、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保薦代表人王某、賈某真,簽字會計師畢某、唐某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故決定對其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中金公司也被要求采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并按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責編:林根?????
排版:劉珺宇????????
校對:彭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