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新易盛(30050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高光榮由于“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等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后續來了。
2月17日晚間公告顯示,高光榮當天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高光榮合計沒收違法所得949.86萬元,并處以2200萬元罰款。
2024年12月22日,新易盛披露公告稱,高光榮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證監會簽發的《立案通知書》,高光榮因為“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等行為被立案調查。最新披露的公告顯示,證監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高光榮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單-信托2號(以下簡稱家族信托2號)中金財富證券賬戶交易“新易盛”由高光榮實際決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榮通過家族信托2號賬戶、高光榮華泰證券賬戶合計轉讓占上市公司總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比例0.42%,違法所得949.86萬元。
高光榮通過家族信托2號賬戶持有“新易盛”期間,未如實向新易盛報告實際持股情況,導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報披露的股東相關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為:高光榮上述轉讓股票行為,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高光榮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反《證券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對高光榮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49.86萬元,并處以2000萬元罰款。
二、對高光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高光榮合計沒收違法所得949.86萬元,并處以2200萬元罰款。
新易盛公告稱,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項內容僅涉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光榮個人,與公司經營無關,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影響,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一切正常。公司同時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高光榮的上述情況不涉及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